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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最大限度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将《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未结清不予贷款”调整为“贷款未结清(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除外)不予贷款”。
同时,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流程,推进业务办理“减材料、减跑动”,经市公积金党组(扩大)会研究决定:家庭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办理贷款手续时,不再提供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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