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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
提升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案例分析和普法宣传
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生态环保工作
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热爱环保事业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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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执法出击
绝不姑息
2024年1月13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君缘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但生产车间已建成。其中,1#生产车间有2台电熔炉、1台电烤箱、1套冷却塔、1台配电操作柜,且正在进行安装,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箱、喷淋塔、布袋除尘器也处于安装状态;2#生产车间有1台电熔炉、1台电烤箱,两台设备均已安装完成;3#生产车间有制蜡生产工序一条,已安装完成。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反条例
执法出击
绝不姑息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处罚情况
执法出击
绝不姑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建设项目在定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中投资额为80万元整。
同时,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序号1之规定:未依法报批填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15%(取百分值15%);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1%-20%(取百分值20%)。
鉴于该公司配合检查,及时停止建设,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确定处罚金额为14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速速来看
案件启示
建设单位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报批(备案)责任主体,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不同程度编制对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通过严格规范执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涉建设项目环境问题,查处和打击涉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各排污单位也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莫违法,违法必被罚……
涓涓小流,汇聚成海,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为了定州市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让我们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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